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世发长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兴隆镇普济村,组织机构代码:608892537。
法定代表人:戴世法。
委托代理人:薛孝桃,系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组织机构代码:146211468。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世发长胜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6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1.在温州市委党校质保金;2.陶朱街道祥云路10-23、24号、10-20、21、22号、10-17、18、19号、10-14、15、16号、10-12、13号、10-8、10-9、10-10、10-11号、10-4、10-5、10-6、10-7号、10-1、10-2、10-3号、诸暨街道友谊路138号E幢102室、G幢101室、C幢302室、B幢101室、A幢201室、K幢东101室、138号、草塔镇都府存等房屋或土地使用权;3.浙DQ××××、DY7207、DY7913、DGL133、DGU302、DG3359、DG8V80、DG0Y80、DN1485、DN2859、DN2763车辆;4.部分股权;5.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浙0303民初4576号案件中预缴的诉讼费67515元。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提取了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共温州市委党校的质保金1065420元,经分配支付本案执行款102740.84元、执行费1475元、诉讼费1200元;2.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浙0303民初4576号案件中预缴的诉讼费67515元,该案尚未审结,待案件生效后本院依法提取。3.考虑本案剩余标的及被执行人在本院预缴费用足以支付剩余执行款,故本院依法查封了坐落于××街道××路××号××幢××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其余财产均不予查封;由于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截止2019年4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259.16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被执行人如在其他法院有其他案件处理,处理时涉及财产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逾期未提供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涂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