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0503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张波、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天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503民初1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503民初1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萍
书记员 王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