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5902H,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22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642667元(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实际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继续按年利率15.4%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17日利息为162555.56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据实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17日迟延利息为65625元);负担案件仲裁费25802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申请费60742元,以上共计6957391.56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957391.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