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5902H,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本院查封的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猇亭支行17×××95、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临江支行18×××04、中国农业银行天全县支行22×××6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支行15×××78。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猇亭支行17×××95、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临江支行18×××04、中国农业银行天全县支行22×××6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支行15×××78账号采取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