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81民初124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9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昌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计17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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