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7837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附**,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89********。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02721。
法定代表人:徐道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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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