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7837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附**,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89********。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02721。
法定代表人:徐道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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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