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1498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建筑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972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