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20号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建筑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972H。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隆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附**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530972223。
法定代表人:冉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隆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23日,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1.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芮
书 记 员 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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