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43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建筑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972H。
法定代表人:张伟。
第三人:王家全,男,汉族,1993年9月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王家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0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仁杰
书 记 员  赵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