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4465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398349946。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建筑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972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滟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