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6742号
原告:***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焦家湾28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摆珍玲,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捷南路2号院4层4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588号天庆国际商务大厦19层。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30号。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438298.5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包的甘肃通信运营商室分及WLAN集成服务/施工及其他设备安装项目。该项目具体包括被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签订《2017年度室内分布系统施工服务在线商务平台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2017年度室内分布系统项目;被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2018年集团专线、IMS及有限宽带工程施工集中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的2017年-2018年集团专线、IMS及有限宽带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案涉项目均己交付使用。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5735382.91元,被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尚欠5438298.50元工程款至今未能向原告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依据被告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2018年集团专线、IMS及有限宽带工程施工集中采购框架合同》提起诉讼,上述合同中第15.1条约定:“所有与框架协议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将该争议交至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由此可见,双方纠纷的解决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应当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双方约定且与法相悖。故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68元,退回原告***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范 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