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盛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5363号
申请人:三河市盛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齐心庄镇小邢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857119792。
法定代表人:刘桂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新,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一,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顺路北定福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18763349J。
法定代表人:王虎。
原告三河市盛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三河市盛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并保证裁判文书顺利执行,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三河市盛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