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石化北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石化北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六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6月4日出生,北京中石化北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2号院1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中石化北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珍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8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石化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石化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据此,中石化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珍嘉公司对于中石化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珍嘉公司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中石化公司支付珍嘉公司工程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中石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中石化北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瑞
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