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石化北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辖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石化北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六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2号院1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中石化北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珍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8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燃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北燃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更为合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珍嘉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琴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