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246号
原告: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上虞市上浦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札士路头条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欠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1元,依法减半收取1430.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