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二终管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七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上浦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珍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且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西城区,请求裁定将该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交货地点的均不应以履行地确定管辖。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数份《购销合同》中均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交货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请求移送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黄 勇
审 判 员 傅 樟 沅
审 判 员 董 文 耕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章 卫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