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1民初5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津0101民初5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当庭撤销对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20年5月26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雪垚
书记员  张中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