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1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上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号楼-708。
法定代表人:刘凤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伟,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泽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晨星园9-601-1。
法定代表人:于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华,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燕,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展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乡福源道6号103-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燕,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东街东4-3-301。
法定代表人:刘凯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懿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娜,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康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文,该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津,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曲华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环瑞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莉明,院长。
上诉人天津上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市泽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展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三上诉人均提交新证据,造成一审原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上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受理费1246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泽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受理费2317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庞 艺
审判员 薛 晨
审判员 郭家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苏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