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830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丽苑居住区秀丽园20-2-地下室11号。
法定代表人:邵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康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79元,减半收取13139.5元,由原告天津市邯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姗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