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869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睿,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7区016室。
法定代表人:杨波,职务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康庄,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永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静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