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7780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工人,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康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新福房里广善大街7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单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思拓,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姗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张明月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