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1执5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津0101民初1043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案件执行后,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1执5270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