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民终1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津城华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创展大厦二层2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天津津城华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7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津城华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津城华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津城华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48元,减半收取584.74元,由上诉人天津津城华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