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32财保51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被申请人: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34号楼1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查询被申请人***、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1.1B项目部有人工费23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1.1B项目部的236000元人工费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冀0732财保51号
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查询被申请人***、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1.1B项目部有人工费23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被执行人***、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1.1B项目部的236000元人工费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两年(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2月30日),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变更、转让。
附:***身份证号:132532197906262615
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91110105801731313Q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