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第三人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向本院递交书面说明,同意法院在其银行账户内扣划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
币5508191.32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