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56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