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512号
原告: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104号楼14层1单元14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房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7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房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以被告协商解决并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润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