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异568号
异议人(案外人):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王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侠,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胜,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
被执行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22)津0116执7027号《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树亮
审 判 员 孙占江
审 判 员 魏洪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海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