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德望门窗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御苑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9民初4826号 原告:天津市德望门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御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德望门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御苑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德望门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德望门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