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执102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法定代表人:马琳。
委托代理人:王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浩峰,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张建,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执行人:牟翠英,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387。
法定代表人:张建。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张建、牟翠英、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建、牟翠英、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建、牟翠英、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涛
审 判 员 张瀚文
代理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