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

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6执9111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扣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B387
法定代表人:张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驰
审判员 曹学昱
审判员 林 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