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5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00964159),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华,院长。
被执行人: 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261872),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387。
法定代表人:张建,总经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申请执行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给付货款943 120元、违约金117 890元、案件受理费25 662元及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申请执行的货款943 120元、违约金117 890元、案件受理费25 662元及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爱平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