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华市金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02执6833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577号,组织机构代码:070697851。
法定代表人万弘俊。
被执行人金华市金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后城里街34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353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住金华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金华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金华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金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702执6833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黎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