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3民初1580号
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东经济开发区东升路金色港湾E04-14。
负责人:何文建,行长。
委托代理人:*少将,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金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后城里街3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
被告:**,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畲族,住金华市。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与被告***、金华市金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金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87元,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