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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镇XX宏铝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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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136号
原告:镇XX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虞金荣,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丹桂路华甸创业园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汤金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XX宏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虞金荣、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虞金荣、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XX宏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虞金荣、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8元,由原告镇XX宏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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