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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陵口镇居庄村东野田18号,现住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齐梁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汤金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程刚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