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齐梁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汤金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华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蒋武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昌建筑安装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苏11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4日以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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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