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恒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阜宁恒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盐城锦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1808号
原告阜宁某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阜宁某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某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宁某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阜宁某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审 判 员 曹礼坤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江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