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049号
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GG472D,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路152号3083。
法定代表人:张维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宁。
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