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2351-1号
原告:扬州襄助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南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戚文娣,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保街9号4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宁,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襄助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襄助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襄助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翁 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顾宪兴
书 记 员 钱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