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972号
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GG472D,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路152号3083。
法定代表人:张维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林,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02703261,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保街9号4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宁。
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养护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加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