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972号之一
原告:******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GG472D,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152号3083。
法定代表人:张维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林,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02703261,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保街9号4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宁。
原告******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养护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520元(此款已由******养护有限公司预交),由******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加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