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鑫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2428号
原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北路101号双桥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龚杏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语,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保街9号4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宁,执行董事。
原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柳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