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2455号
原告: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金营村工业园区169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英。
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中保街9号4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依法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