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725民初2538号
原告:郓城县宏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唐塔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D70LD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中心D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027032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临城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GGYH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临城路西段文汇小区37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2********。
被告:***,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双桥乡梁庄行政村梁庄04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6********。
原告郓城县宏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山东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昌润公司、国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国立公司向原告宏图公司支付欠付款项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国立公司向原告宏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12013.58元(实际主张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昌润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8日,就国立公司拖欠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孟庄小学工地混凝土货款及违约金事宜,四被告与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国立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尚欠货款本金380835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昌润公司、***、***对国立公司的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但至今国立公司仍欠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80000元未支付。2023年1月30日,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上述对四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宏图公司,并向四被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通知。
被告国立公司、昌润公司辩称,被告方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对被告不发生效力,保全费与保全保险费不属于本案的必要支出,不应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8日,国立公司与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国立公司承建刘孟庄小学工地时,购买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截至2020年12月18日共计欠货款380835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480835元,国立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货款及违约金,昌润公司、***、***对国立公司的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国立公司于2021年2月1日支付货款380835元,2021年9月22日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下欠违约金80000元未支付。
2023年1月30日,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宏图公司,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四被告进行通知,其中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至国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中心D座19层,现该住所地仍未变更。宏图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和解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邮寄信息签收截图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国立公司与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国立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合同的义务,属合同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80000元。该笔债务履行期间为2021年1月31日前,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自2021年2月1日至于2023年1月31日,***、***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2023年1月31日提起诉讼,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宏图公司,并履行通知义务,其中,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至国立公司住所地,现该住所地仍未变更,应认定履行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涉案货款已履行完毕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宏图公司主张系合同约定违约金,故对其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诉请,不予支持。保险费500元属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国立公司辩称,其与郓城金园混凝土有限公司老板协商,违约金100000元不再支付,未能提供证据,原告亦不认可,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郓城县宏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
二、被告山东昌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郓城县宏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保全费1020,由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