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04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保街9号4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信中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乡人民政府院内(易家湾车站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信中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