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63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中心D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23,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日追加的工程款13,69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未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2,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丢失租借的钢管和扣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均以LPR为标准,以37,19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9年4月从被告处承接华东师范大学(中山北路校区)的脚手架工程,工程款总金额517,930元,2019年7月完工,被告已经支付394,430元,并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付款证明》,明确剩余尾款123,500元分三次付清,第一笔50,000元;第二笔50,000元;其余尾款待所有材料清运完毕,人员退场后支付。原告早已经清运完毕材料,人员退场,但是剩余尾款23,500元,原告数次催款至今未付,其中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日增加钢管费用5,716.80元,增加扣件费用2,223.20元,运输费900元,整理费450元,拆除井架人工费1,400元,因被告原因造成的扣件丢失3,000元,共计追加工程款共计13,690元。但是从2019年8月至今,原告通过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催款,但是被告一直拖上述款项未付。并且由于被告未及时付款及丢失原告租借的钢管和扣件导致第三方起诉原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纠纷所涉施工工程所在地为上海市普陀区,不在本院辖区。根据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