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里支行与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熟执字第019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里支行,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铜剑街23号。
负责人沈怡萍,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丽梅。
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清水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里支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6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里支行本金8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9月16日的利息、罚息16219.2元,二项合计816219.2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罚息(申请执行人不再主张复利)。二、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里支行律师费2万元。三、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里支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所抵押的熟房权证古里字第10000642号房屋在最高额329.82万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执行人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12513元减半收取6256.50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42475.7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古里镇白茆芙蓉村,本院另案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名下有二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97号620室和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5幢1504室;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四辆汽车;被执行人***、***名下各有一辆汽车,但均查找无着,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均不要求本院处理。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六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钱俊华
审判员  王 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万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