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民初字第00399号
原告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清水江村。
法定代表人陆一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洁,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马雪峰。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建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