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4499号
原告:常熟市古里镇高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高长村清水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姚志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诚,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清水江村。
法定代表人:陆一鸣。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古里镇高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常熟市龙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7元,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东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伍 毅